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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范学校、领导称谓及校区名称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方便校内外交流,理顺职务称谓,明晰层级关系,规范学校管理,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学校和领导职务称谓、校区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具体内容包括:

1、凡涉及“全院”称谓时统一使用“全校”、“我院”使用“我校”;“院领导”称为“校领导”、学校“院长”称为“校长”、学校“副院长”称为“副校长”;

2、原学校A区更名为北区,B区更名为南区。

自即日起,在对外宣传、上报材料、迎接检查、起草文件(通知)、汇编文献、橱窗展示等工作及日常称呼中,各单位、各部门都应自觉使用新的称谓和名称。

 

                党政办公室

 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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