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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以下各类印章:

  1.学校党委印章、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学校纪委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名章(含签名章);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3.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教辅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印章;

  4.冠以学校法定名称的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5.其他经学校批准冠以学校法定名称的印章。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刻制印章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由党政办公室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进行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带有“长春光华学院”“长春光华”字样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审批程序

  1.学校党委印章、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学校纪委印章、学校工会印章、学校团委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公安机关要求办理。

  2.法定代表人名章,经法人本人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3.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名章(含签名章),经校领导本人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4.经学校批准成立、调整(更名)的机构印章,或因印章字迹不清、破损,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刻制印章的,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学校相关单位批准成立的公文,报主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5.需刻制业务专用章,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第六条 学校以下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1.学校常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2.学校批准成立机构的内设科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3.研究院(所、中心)下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印章的,需严格按照印章刻制程序办理,并做好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规格、样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央刊党徽或五角星。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规定的名称。

  2.印章的尺寸、材质、字体、样式,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3.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确定,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

  4.名章(含签名章)章样式不做统一规定。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党政办公室负责留存印模、登记备案后,交由用印单位启用。换刻印章的,原印章需要交送党政办公室后领取新印章,启用新印章的同时,旧印章作废。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长名章(含签名章)、党委书记名章由党政办公室保管,其他印章由用印单位保管。

  第十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负责保管的各类印章负有管理责任,应明确所管理印章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批准权限和印章管理员,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如信息发生变更,须第一时间在党政办公室更新备案。

  印章管理员应为专职在岗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印章管理规范严格管理和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指定办公场所专柜上锁保管印章,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保管场所外用印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至少两人监印。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用印登记薄,对用印单位、用印事由、经办人、用印日期、份数如实登记。公文、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等重要材料应留存复印件,用印申请表、登记薄等材料立卷留存。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文字清晰。如印章破损,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换刻印章。如印章遗失、被盗,须立即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并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第十四条 因机构更名、合并、撤销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印章,用印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交到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回收、声明废止并统一入档封存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学校纪委印章的使用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用印时必须持《长春光华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由印章保管单位用印。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及上报主管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等,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证明、介绍信及颁发的证书、奖状等,必须由申请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党委书记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存档。

  2.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及上报主管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等,以学校纪委名义出具的证明及颁发的证书、奖状等,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审批后,由纪委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存档。

  3.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决定、指示、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公文,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存档。

  4.学校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经过法定招标,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5.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由购买单位提出申请,资产设备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6.学校财务数据上报及相关材料用印时,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校长、董事长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7.本条4、5项外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向上级单位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须由主管单位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8.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主管单位经办人拟出文稿,单位负责人核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9.师生员工出国留学(因公、因私)、考察、访问、旅游人员的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用印,相关材料留存。

  10.教学、科研成果申报等由主管职能部门统一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用印。

  11.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进修证、学历证明)等,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附名册由党政办公室用印。

  12.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教辅部门、后勤服务部门一般事项用印,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用印。

  13.本条未尽其他事项需使用学校印章的,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领导名章(含签名章),需由法定代表人、校领导本人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用印。校领导有多个名章(含签名章)的,应明确每个名章(含签名章)使用范围,不得用于签署各类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教辅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或实施可能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对外使用限于一般性业务工作范围,并且符合相关业务具体管理规定。

  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1.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公函、报告和通报等;

  2.以各单位名义颁发的证书或证件材料等;

  3.经学校授权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4.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文件材料。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审批人是主要责任人,应当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由用印单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制定使用规范,且不得超出授权业务范围使用。

  第十九条 其他经学校批准可以冠以学校法定名称的印章用印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印章管理单位管理员用印。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员应亲自用印,负责核对用印材料及审批情况的一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的;

  2.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3.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奖状、单据或纸张上用印的;

  4.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5.非本校师生员工或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6.其他经研判不符合用印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居中下压单位名称和日期,确保印章印迹清晰、标准、美观。使用印章的文件,印章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或符合代章规范。如出现单位名称模糊或缺失,不得用印。

  第二十二条 印章使用申请方式

  1.学校党委印章、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含钢印)、学校纪委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名章(含签名章),使用申请以智慧校园统一门户平台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申请人应当按程序要求,清楚撰写用印种类、事由、数量、上传用印内容等信息。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教辅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冠以学校法定名称的各类印章,使用申请以印章保管单位要求为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经办人、负责人给予处理:

  1.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刻制和启用印章的;

  2.伪造学校印章的;

  3.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范围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

  4.弄虚作假骗用、盗用印章的;

  5.印章遗失未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和党政办公室的;

  6.其他违反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的行为。

  印章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和各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印章管理员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给学校和各单位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光华学院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长春光华校字〔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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