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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长大光华院字[2011]98号)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群、行政印章和各类业务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印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在机构单位所在地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程序

(一)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刻章申请,并附学校相关单位(部门)批准成立的公文,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二)需刻制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的,应提交刻章申请,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三)因印章破损需更换的,应由印章管理单位(部门)提交换章申请,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刻制的印章须先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启用手续。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声明旧印章作废。

(二)启用手续包括:刻章的文件依据,印章的名称、时间、印模、经手人。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校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专人管理;管理印章的工作人员因故不在岗位时,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学校印章使用应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内。确属工作需要,将印章携带出学校党政办公室以外使用须提交申请,确认责任人。

(三)学校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无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重要事宜董事长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四)各单位、各部门印章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若印章遗失或被盗,须及时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

(五)用印要严格登记制度。对用印时间、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的登记,责任明确,以备核查。

(六)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建立用印台账。

(七)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严禁使用伪造印章。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和行政公章是学校的权利、凭信和职责的象征。学校钢印一般在验发证件、证书时使用,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校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代表学校领导的身份,主要用于各类证书、报表、科研项目的申报。一般未经本人审批,不得用于协议、合同、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二)除校级印章、各类合同专用章、校长书面授权职能部门对外使用的印章外,其他各类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限于一般性业务工作范围,并且符合相关业务具体管理规定。

(三)专用章主要用于授权范围内某一专项职责和处理专门工作业务。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2.内容有误的。

3.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需要使用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公章、学校钢印、校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时,必须持《长春光华学院用印申请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

(二)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等各类文件,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和颁发的证明、介绍信及奖状等,必须经副书记、书记审批签字。

(三)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指示、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公文,必须由主办单位(部门)用“发文稿纸”拟稿,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会核(会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签发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存档。

(四)学校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经过法定招标,后勤服务公司审核,分管校领导、董事长审批签字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五)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由购买单位提出申请,资产设备处审核、招标,分管校领导、董事长审批签字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六)本条(三)、(四)项外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向教育部等上级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需由主管部门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校长审阅签字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七)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分管校领导、校长审阅签字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八)凡向外报送的成果申报书、项目申请书、专利,成果推广、各类科研合同等,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登记,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签字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

(九)师生员工出国留学(因公、因私)、考察、访问、旅游人员的材料由所在单位(部门)签字后,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相关材料存档。

(十)教学成果申报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到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

(十一)工作证、招生录取通知、毕业分配通知、聘书、荣誉证书等常规证书、证明等,由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

(十二)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进修证、学历证明)等,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附名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

(十三) 对外联系需要介绍信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十四)凡需要使用校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校领导本人审阅同意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用印。

(十五)本条未尽其他事项需使用学校印章的,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四章  印章的废止和销毁

第九条  印章因破损、单位撤销、机构更名等原因停用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回收、声明废止并统一入档封存或销毁。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责任部门,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印章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对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校提请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412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印章的使用办法,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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